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在我校试行。
一、 外教行为规范
第一条 外教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与我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不得干涉中国内政和学校的内部管理。
第二条 外教应尊重中国的外交和宗教政策,不得在学生中宣传自己的宗教和信仰,不得在课堂上谈论与政治、民主、宗教等有关的问题。
第三条 外教应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
第四条 外教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授课时应注意仪表、衣着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上课,不得在课堂抽烟、吃零食。
第五条 外教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不得与学生谈恋爱或发生亲密关系。
第六条 外教未经允许,不得留宿客人、异性朋友和学生。
第七条 外教应接受学校的工作管理、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价。
第八条 外教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兼做与其在学校教学无关的业务,不得到校外兼职、任课、讲演或担当嘉宾、评委。
第九条 外教在我国境内自愿与我国公民结婚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涉外婚姻登记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得以本国的法律、宗教等惯例为借口举行婚礼。违者我方将终止其聘用协议,相关损失由外教本人承担。
第十条 外教在聘用期内如因生育而累计病假超过三十天的,我方有权终止其聘用协议,相关损失由外教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外教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也不得以不上课作为惩罚手段。
第十二条 外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校没有要求的教材或材料。
第十三条 外教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本国国旗,不得在教室、校园等公共场所举行宗教、国庆等庆祝仪式。
二、 授课、代课、调课、请假、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 外教应服从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除非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超出该外教能够胜任的范围,任课外教不得拒绝接受。外教应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教学工作的质与量。
第十五条 外教代课、调课、请假应该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1)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2)提前三天向其所在学院教学主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3)申请代课与请假还需通报学校国际合作处,申请调课应将申请表复印件送交国际合作处备案;
(4)外教因为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前递交书面申请的,应向教学主管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一周内补交书面申请表并按照以上程序得到批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 外教违反以上关于代课、调课或者请假的规定,学校外事主管部门在与外教所在学院协商后,可向该外教发出书面警告,并根据外教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扣除受影响的课时的课时费。
第十七条 外教无故迟到、早退两项累计超过三次,外教所在学院应当向该外教提出书面警告并送交复印件给国际合作处、教务处备案。以下原因,不列入书面警告事项:
(1)不可抗力:如火灾、交通事故、抢劫等原因导致外教不能准时上课;
(2)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外教上课迟到;
(3)外教所在学院或者学校要求推迟上课或提前下课。
三、 住宿及其他
第十八条 除非合同有明确规定,外教应在学校指定的公寓住宿,每晚11时前需返回公寓,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
第十九条 其他住宿规定按照“燕山大学外籍教师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教在周末和假期期间外出,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合作处报告其行程安排,在收到许可后方能离校。外教在离校期间发生的疾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件后果由外教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不得到非游泳区游泳。
四、 违反本条例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教一学期中因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书面警告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学校有权辞退该外教,并无须作出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外教,学校可以不经过书面警告直接辞退,并无须作出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辞退的外教,学校不提供返程机票费和假期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或被辞退的外教,学校保留通报相关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燕山大学国际合作处
二○二三年六月